评价项目公示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株洲市石峰区轨道智谷园区3#厂房
项目名称
新能源乘用车电机柔性生产线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联系人
莫经理
项目简介: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中车旗下股份制企业,其前身及母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创立于1959年。中车时代电气扎根株洲,走好两条钢轨,走出两条钢轨,2006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2015年荣获第二届“中国质量奖”,2016年营业收入超过140亿元。
该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于2018年10月由京延工程资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乘用车电机柔性生产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中编制了“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章节”,对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针对该项目产生噪声、粉尘职业病危害的部分工序、岗位提出了部分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
2019年7月份委托长沙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20年10月由湖南永城安康科技有限公司补充编制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现场调查人员
雷林、黄波
日期
2020.8.5
陪同人员
莫经理
日期
2020.8.5
采样检测人员
江日、谷新
日期
2020.9.10-12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次测定项目单位工作场所接触化学毒物作业的个采样点位或对象,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本次共检测的5个噪声作业岗位中,1个岗位超标,4个岗位合格,符合率80% 。造成超标的主要原因:由于生产工艺限制,生产车间的机械设备在运转过程中机械金属、轴承、齿轮发生振动或物体在撞击、摩擦、交应变力作用下无法控制。可采取加强个体防护措施,减缓噪声危害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本次共检测的2个高温作业岗位中,2个岗位合格,符合率100%。
评价结论:
该项目工艺成熟,机械化程度较高,总体布局较为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较为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置恰当,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较好,职业病防治经费充足,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基本规范到位,建设项目在当前情况下,基本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项目生产过程中所接触的聚酰胺、聚硅氧烷、不饱和聚酯亚胺树脂、脱肟型硅胶、丙烯酸酯、二甲基丙烯酸聚乙二醇酯等物质虽不属于职业病危害目录内因素,但根据其物质相关物料特性显示,如在使用过程中不慎眼睛接触、吸入及皮肤接触对人体有害,项目单位应设置职业危害告知卡、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如喷淋、洗眼设备)、个体防护用品,加强作业人员自救互救技术培训,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GBZ1-2010附录A表A.4确定,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2)针对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定子滴漆室),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露报警装置。3)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避免由于设备密闭性能失效,造成的有毒、有害气体逸散、泄漏,所引起的事故发生。
噪声是本评价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公司应尽可能采用更为先进的低噪声生产设备或加工替代技术,当由于工艺原因不能采取技术措施情况下,应采取有效的组织管理措施,如减少超标岗位作业人员的接触时间,加强作业劳动者个体防护,对于生产设备应做好机器的日常维护保养,防止设备异常所致噪声超标。
建议项目单位参照本报告资料附表2-11对劳动员工现配发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补充完善。项目单位应加强通过职业卫生培训和建立奖惩制度来强化工人的职业安全理念,监督工人正确佩戴好防护用品。此外,个人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应当对应急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并按照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4)加强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组织员工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的工种,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为1年1次,对于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0dB,<85dB的工种,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为2年1次。
5)对于需复查的人员应进行复查,离岗人员也应由项目单位组织离岗时的检查。
根据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显示,目前项目单位总装测试岗位接触噪声的作业员工为12名,但本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只体检了1名,应在今后的职业健康体检中进行补充完善。
6)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项目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正式投产后,每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时间应选择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同时在一个工作日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进行网上申报和劳动者公布。
7) 根据工作场所各工作岗位的生产特点,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完善职业病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所有存在噪声作业的场所设置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对所有存在高温热源的场所设置高温职业危害告知卡,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告知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理化特性、对健康的影响、应急处理和防护措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检测结果等。并根据有害因素设置相应的“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穿防护服”、“戴护耳器”、“注意通风”等指令性警示标识并持续维护。
8)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合同工、临时合同工、农民工等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其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或补签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并做好防护与健康监护工作。
9)积极组织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以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水平。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个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个学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8个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个学时。
10)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的档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补充完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凭证、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等资料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修改后通过。
您好,欢迎访问长沙南信资安科技有限公司官网!